11月15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条,“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表述被删除,引起投资者的关注。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而在定稿中,“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被删除,修改为“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有网友据此解读为“取消异动公告”“游资重大利好”“利好妖股”等观点。
那么,是否意味着股价异动公告被取消?这或为误读。11月17日,据财联社报道,异动公告的披露是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且对于股价异动有明确的数量标准,“市值管理14条”仅是原则性提到市场表现明显偏离时董事会应该采取的措施,二者适用情形并不完全一致。据接近监管人士介绍,正式稿的修改一方面是因为交易所的规则已经对股价异动公告有明确的要求,无需重复;另一方面是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原条文的写法可能在实务操作中引发歧义,或被误读为董事会的责任仅限于按规定发布股价异动公告。
股价异动公告为交易所规定。以上交所为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同时,“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本文综合自财联社、东方财富网、公开信息